第07版: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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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IC与应急信息管理法律规制的探讨分析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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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有足够的信息管控规制和应对
PHEIC与应急信息管理法律规制的探讨分析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简称PHEIC)信息法律规制应包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管理等在内的多维度、多领域的综合、联动、协作信息管控系统。信息规制将为公共卫生事件在平时和应急状态下的处置发挥重要的助力作用,信息法律规制亦将最大程度地提高我国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效率,在部门、地区乃至国家之间发挥联动作用,最终遏制疫情。

    杨荣宽

    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新型冠状病毒暴发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WHO此前曾先后五次宣布PHEIC,它是可发出的最高级别的警报,但其并不等于“疫区国”定性,更非意味着国内企业自此无法开展任何国际贸易活动。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5月23日签订生效)第一条之规定,PHEIC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即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WHO仅拥有对成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而各成员国拥有最终裁量权,即涉及到与旅游和贸易相关的限制,均非强制性。因此,也不能完全排除个别国家或者地区可能会对来自于中国或者中国部分地区的运输工具、出口货物以及出入境人员等提出严格检疫等相关要求。对此,跨境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国际贸易业务现状,重点针对供应链构成、安全库存管理、往来境内外经贸人员健康安全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估,积极与境外供应商或者采购商进行良好沟通,共同寻求过渡时期的替代解决方案。

    PHEIC伴生于全球一体化和信息多元化的发展,其根本目的在于让国际社会对受疫情影响地区进行财政、资源、医疗等方面的支持,同时确保疫情发展的透明度。我国政府本着公开透明和负责任的态度向有关各方及时通报疫情信息、分享病毒基因序列、医护人员感染或聚集性感染的详细信息。应急信息管理既是PHEIC的应然要求,亦是有效控制并最终战胜疫情的关键环节。本文力求在应急信息管理法律规制方面提出初步分析与探讨。

    应急信息管理规制的借鉴

    以美国为例,其公共卫生建设已有200余年历史,在应对紧急公共卫生事件中积累了充分的经验。美国应急信息规制方面的法律主要见于1994 年通过的《公共卫生服务法》、2006 年修订后的《公共卫生服务法》、2007年制定的《卫生执业人员的应急志愿者统一法案》等。在纵向层面,以“国家-州-地方”三级公共卫生部门为基本构架,且由于其联邦制的特点,三级公共部门之间的协作并非紧密。应急事件始于地方,地方政府采取初始应对行动,唯事态发展超出区域应急能力,始由地方政府向州政府提出援助请求。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州政府帮助协调和整合资源,并提供给地方,唯突发事件超出州政府应对能力时,州政府始负责向联邦政府发出帮助请求。在横向层面上,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系统是包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管理、执法、医疗服务、科研力量和第一现场应对人员(如消防员、救护人员)等在内的多维度、多领域的综合、联动、协作体系,其中信息管控规制具有突出关键意义。

    第一,全国公共卫生信息系统(The National Health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NHII)。包括国家应急行动中心电子网络疾病监测报告预警系统(NEDSS)、大都市症状监测系统、临床公共卫生沟通系统等。国家、州、地方政府三个层面收集和监控全国范围的疾病发病趋势和暴发数据。美国抗击SARS的成绩主要得益于早发现、早治疗、隔离检疫和预警应急信息整理。有效的监测体系是预防和控制的基础,为此建立的28大类101个监测系统,为调查、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基础资料。美国启用健康信息网络系统来监控流行病暴发,评估卫生设施能力,现已形成了一个从太空到海底的完备的监测网络。美国还利用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造成的灾害进行及时、准确的预测,发布警示信息,并逐步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系统(RS)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为核心的“3S”预警系统。

    第二,全国公共卫生实验室快速诊断应急网络系统(The Laboratory Response Network,简称LRN)。全国公共卫生系统实验室自成体系,按联邦、州、基层分为三级,该系统主要做实用检验,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与大学临床实验室各有所长。全国上下互通有无,统一为应急现场调查服务,杜绝各自为政的情况。

    第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控制机动队伍和网络系统(The Epidemic Intelligence Services, 简称EIS)。建立一支精良的机动应急队伍和全国信息网络,“9·11”事件后还拨专款建立了一支流行病学专职队伍。

    第四,全国大都市医学应急网络系统(The Metropolitan Medical Response System,简称MMRS)。该系统几乎覆盖了美国全境。

    第五,全国医药器械应急物品救援快速反应系统(The National Pharmaceutical Stockpile,简称NPS)。包括疫苗、抗生素、抗体、解毒剂及输液设施等,可在12小时内为美国任一受灾区一次性提供50吨以上的应急医药和急救用品。

    美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纵向横向信息管控、采集体系,以联邦、州、县(市)三级为主导,同时将公共卫生如能源、环境等系统有机关联。以全国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为核心的信息网络系统负责保障信息的及时、充足和有效,加之全国医药器械应急物品救援快速反应系统、美国公共卫生系统实验室体系、流行病学调查小组、资金支持体系、城市医学应急网络系统、全国健康教育系统等有效覆盖,在人、财、物和资源信息方面得以有效管控,有机整合了一整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保障系统。

    日本现阶段也在完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备上,充分应用各种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构筑起了高效、严密、适合实际国情的应急信息化体系。该体系主要由防灾通信网络和专用无线通信网构成,前者覆盖日本全国,纳入公共卫生领域应急监测,后者则主要是由中央防灾无线网、消防防灾无线网以及防灾通信网所组成的卫生应急专用通信网络。此外,在处理危机时,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通信技术以及救助机器人也得到广泛的应用。

    加拿大在应对突发事件信息规制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加拿大危机准备法》和《加拿大危机法》。这两部法律对突发事件以及突发事件管理过程及相关信息管控立法、管理机构及其职能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另外,在联邦层面还有《加拿大公共卫生机构法》,各级政府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减灾管理法规。

    我国的应急信息管理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的规定,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确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级别相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关于信息法律规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我国在应急事信息法律规制方面存在过于原则、地域及行政部门条块分割等情况,同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及日益严峻的应急信息管理要求相比,我国应急管理信息法律规制还有待提升,急需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完善。事实表明,统一、完整、真实的应急信息管控法律体系具有相当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应进一步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包括出台详尽的实施办法,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启动标准和程序以及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信息管控职责权利等,使未来能够更加有效地应对诸如新型冠状病毒这样极具破坏性的PHEIC事件。

    笔者认为,主要规制的内容如下:

    第一,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直报规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直报管理系统,统一疫情及事件信息的统计口径、报送标准、报送渠道和报送方式等,及时对统计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核查和更新,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统计及报告的培训工作,并实现信息的相关各部门共享。同时加大国际及区域卫生应急信息的共享力度,增强与WHO 及其他国家的交流,积极参与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监测与防控信息共享网络。全国医院传染病监控信息、全国须申报疾病监控信息、食品传播疾病动态监控信息、应急药品储备监控信息、全球新发传染病监控信息等应为该规制之重点。

    第二,加强应急事件应急队伍专家、技术队伍、社会组织信息规制。一方面,加强多学科应急专家人员储备及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将专家咨询与现场处置及医疗救治相结合,充分发挥应急队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支持和保障作用,重点关注基层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挖掘社会力量在应急应对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在合法规定、有序管理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三,信息公开规制。有效的信息公开可以减少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恐慌,调动社会应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传播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及网络载体,及时发布疫情实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和应对措施,动员社会公众共同担负起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实现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全过程信息公示。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认知意识,使他们能够对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对待。同时积极开展社会舆情监测、信息的快速准确客观发布工作,多层次、多渠道收集应急管理信息反馈,重视吸纳公众社会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信息采集整理能力。在重特大卫生应急事件发生后,相关卫生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社会民众公布疫情和突发事件信息动态。政府部门建立的这种及时有效信息传播与发送机制,能够使人民群众对突发卫生事件提前进行有效心理准备和正确处置。

    第四,公众报告与举报制度。设立公众的举报权是各国应急立法的经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0年)做了这方面的尝试。条例授予公众的隐患举报权、不作为举报权、滥用职权举报权,要求有关机关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并对举报突发公共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但实施细则有待加强。同时,媒体监督是应急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把政府的政策转换成公众的日常行为规则,既诠释了政府的政策,又引导了公众的行为,稳定了民心。

    第五,突发事件的科研、教育、培训保障以及应对技能的培训。提高国民预警意识、应对技能和防灾减灾能力。为有效应对生化武器、传染病和其他威胁公众安全的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知识、技术和设备供给,许多发达国家开展了广泛的科学研究与实验,并建立了多级实验室反应网络。

    第六,信息国际通报规制。包括信息报告、通报、通知与发布制度。信息报告的对象是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信息通报的对象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和不同的行政区域,通知的对象是受事件影响的公民和单位,信息发布的对象是公众和媒体。为使该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应急立法应规定信息沟通的时限、程序和具体内容。

    应急信息法律规制的制定宗旨是,确立每一信息主体在直面紧急事件时的职责及行为规范,高效信息采集、反馈、整理、分析是有效遏制应急事件的前提。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防控机构、媒体、民众联动内环完成对疫情即时即地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使我国在突发卫生应急事件中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防控、遏制等方面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建立“中央-省-地(市)-县”四级信息管制网络,建立开放、透明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与沟通机制。PHEIC不仅是对一国政府能力的严峻挑战,更是对民众和社会整体能力的综合考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PHEIC应对最为核心的内容,而公众自身的危机防范意识和信息处理能力亦成为决定政府危机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

    结论 

    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方面,法律规制应当反映出合法性,抑或反映出成本收益,抑或反映出一定的政治伦理责任。在全球一体化、经济一体化和信息一体化等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种日益频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有足够的信息管控规制和应对,建立高效完备的卫生应急信息管理体系和科学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成为开展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类的历史也是疾病的历史”,人类每一次战胜某种挑战,就获得了更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和社会组织方式。PHEIC对人类生命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构成了极大威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既是一场危机,也是一个契机。应该肯定,各级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建设一个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信息处理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在实践操作层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PHEIC信息法律规制应包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管理、执法、医疗服务和现场应对人员诸如消防员、救护人员等在内的多维度、多领域的综合、联动、协作信息管控系统。信息规制将为公共卫生事件在平时和应急状态下的处置发挥重要的助力作用,信息法律规制亦将最大程度地提高我国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效率,在部门、地区乃至国家之间发挥联动作用,最终遏制疫情。

    [作者为北京市康达(香港)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