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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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庭开启数字贸易纠纷化解新篇章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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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线上审理 在“家门口”就能维权
跨境贸易法庭开启数字贸易纠纷化解新篇章

    日前,全国首家跨境贸易法庭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

    CNSPHOTO提供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相关的消费和知识产权纠纷与日俱增,急需配套的司法服务跟上发展步伐。作为全国首家集中审理跨境数字贸易纠纷的人民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日前成立的跨境贸易法庭将集中管辖相关的跨境数字贸易等纠纷,找准跨境贸易发展与司法服务的结合点,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累积,逐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跨境数字贸易“杭州”样本。

    本报记者 李海洋

    7月1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正式揭牌,这是全国首家依法集中审理跨境数字贸易纠纷案件的人民法庭。

    揭牌当日上午,在位于杭州钱塘新区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下沙园区,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全流程在线审理了“第一案”:一起新加坡用户诉某跨境电商平台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跨境贸易法庭的成立,意味着今后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更高效地进行‘海淘’维权。”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说。

    审理“第一案”

    “现在开庭!”7月15日上午9时许,随着法槌声的响起,一起跨境贸易案在全国首家跨境贸易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开庭审理。这是全国首家跨境贸易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后全程在线审理的“第一案”,原告为新加坡的一位用户。2019年5月18日,这名用户在天猫自营的网店内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原告诉称,收货当天,第一次开机使用时发现非全新电脑,而且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安装终身正版office2016软件,仅提供按年激活的office365服务。据此,原告认为,天猫作为自营方构成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

    原告认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在原告反映软件问题后不能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在原告发起退款申请后又未在承诺时间内回复,亦需承担相应责任。故此,原告诉请被告天猫退还货款3300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9900元。

    被告天猫一方认为,案涉商品的销售者为案外某公司,被告仅系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案涉商品销售者,未实施销售行为。

    被告表示,作为电商平台,其已经根据约定全面完整履行了网络服务,对原告发起的前两次退货退款申请均已支持,因原告未退货导致退款通道关闭,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处理错误,也不存在明知销售者有欺诈行为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

    关于原告提出开机后发现非全新机的理由,被告通过向联想、微软官方客服等多方渠道核实,均系正常情形。案涉型号电脑已经预装office2016软件,激活后即会正确显示,且可以一直使用。原告并未有效举证证明案涉商品为非全新,相关经营行为不存在欺诈。

    跨境贸易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否承担销售者责任;案涉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被告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时是否存在违约;被告的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

    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对销售案涉商品的店铺进行“天猫官方自营”标注,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于天猫产生信赖,被告即为销售者,应承担销售者责任。纠纷产生后,被告作为平台方,未考虑原告海外消费者的身份,未就软件使用问题提供解决措施,亦应承担平台责任。预装软件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已经付出对价,销售者和平台应充分考虑海外消费者当地的使用环境习惯和法律法规,提供符合约定的商品或解决方案。被告无论是作为销售者还是平台,均应承担与承诺不符的赔偿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销售者为案外人某公司,被告不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案涉软件需要激活后才能正常使用,激活提示与试用期长短无关,激活后可终身免费使用。文件夹系厂家测试及原告点击解包后留下的,并非销售者产生。案涉电脑生产日期可以证明不可能存在销售者在当时使用或者销售给他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案涉经营行为不构成欺诈。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全面、完整地履行义务,但考虑到消费者的感受,且案外人系同一个集团旗下的子公司,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什么是杭州

    全国首家跨境贸易法庭花落杭州互联网法院,业界并不感到意外。

    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下沙园区是全国首个跨境电商试验区,2015年3月获得国务院批准同意成立。如今,在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已形成“一区十三园”格局,包括下城、下沙、空港、江干、临安、余杭、萧山和邮政速递等13个产业园。

    从杭州获批至今短短几年,中国跨境电商试验区已5次扩围,目前全国已拥有10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覆盖30个省(区、市),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发展格局。

    几年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即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等。

    跨境电商在稳外贸、稳企业、促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介绍,今年上半年,海关跨境电商监管平台进出口增长26.2%,其中出口增长28.7%、进口增长24.4%。

    不可忽视的是,伴随着综合试验区外贸发展强劲而引发的跨境电商纠纷,已成为了电子商务案件新的增长点。

    2019年3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明确指出,跨境电商纠纷成为了案件新的增长点。今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理情况》也进一步佐证了跨境消费产生的网购纠纷呈增加趋势,且类型较新。白皮书显示,自2018年9月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收案至今年2月29日,该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178件,审结816件。其中,在已判决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进口商品类共46件,占判决结案案件的18.25%。相关案件呈现出类型多样、标的额小、数量多的特点。

    跨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呼唤建立新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下沙园区作为全国首个跨境电商试验区,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涉外商事审判的需求也逐渐增加。”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钱塘新区辖区案件1000余件。将跨境贸易法庭设在杭州,既能满足园区需求,也能为涉外商事案件审判积累更多经验,为进一步完善跨境贸易规则提供借鉴。

    打造杭州样本

    业内专家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打破了从前涉外商事案件往往需要原告和被告双方到场的局面,可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线上审理。

    以跨境贸易法庭“第一案”——新加坡用户状告天猫案为例,作为原告的新加坡消费者,只需通过网络与跨境贸易法庭连线,便能进行跨境纠纷维权,极大地减少了涉外商事案件的时空限制。对于本土企业和消费者来说,在“家门口”就能进行维权。

    据介绍,跨境贸易法庭将选择可信赖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三种功能相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发挥在线审理、异步审理、智能审理等优势,突破跨境数字贸易案件的时间、空间障碍,高效公正作出司法判决。

    “跨境贸易法庭将广泛运用互联网司法改革成果,将互联网司法的优势和影响力推向全球,通过集中管辖跨境贸易纠纷,形成与输出相关案件国际管辖规则和裁判规则,平等保护不同国家、地区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公正透明的国际营商环境。”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说。

    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在钱塘新区揭牌,开启了跨境数字贸易纠纷化解新篇章。据悉,下一步,新区和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将在跨境贸易法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跨境协作机制,有效保障钱塘新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致力于打造全球知名的“杭州国际法庭”,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延伸阅读〉〉〉

    两种跨境电商化解纠纷方式存局限性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线上纠纷解决和线下纠纷解决两种。

    线上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跨境电商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化应用,电商平台接到交易方投诉后,采取在线协商方式化解争议,若协商未达成,双方可以授权平台进行第三方裁定。线下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依赖传统诉讼、仲裁等非互联网技术手段处理纠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系讲师魏婷婷认为,上述两种方式在实际应用中均存在局限性。

    线上纠纷解决方式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公众信任度不高。跨境电商平台本身以营利为目的,既是争议规则创设主体又是争议裁判主体,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跨境消费者担忧其中立性和公正性。同时,由于裁决流程在平台内部运行,各国政府机构也难以监管解纷人员。

    第二,跨境执行规则缺位。国际法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有涉及到在线仲裁裁决执行,但是对于跨境电商,其适用范围、适用性都没有定论。此外,《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对在线调解与和解能否适用也未提及。欠缺富有实效的国际法规则成为制约跨境在线纠纷执行的瓶颈。

    第三,在线裁决无司法强制力。目前由于多数在线裁决结果是当事人选择程序前以自愿遵守的方式接受,即使交易一方获得“胜诉”赔偿,也可能因为国际公约尚未赋予其司法强制力,不具有执行保证,往往难以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传统线下纠纷解决方式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投入成本高制约跨境诉讼和仲裁发展。跨境电商纠纷多围绕标的额较小的交易纠纷,理智的消费者通常渴望通过最低投入获得司法保护,若诉讼成本、执行成本远高于标的额,那么消费者会试图寻求其他方式以节约成本。

    第二,法律适用不确定与管辖权冲突加大解纷难度。一是跨境电商在各国发展程度不一,法律依据、程序也不同,最终导致审判结果和执行产生差异;二是跨境电商会面临跨境审理繁琐耗时的程序,更为棘手的是各国出于保护本国企业和消费者的目的,在案件管辖权上可能产生分歧;三是跨境电商纠纷可能因涉及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导致当事国不予接受或承认裁判作出国的判决,进而直接影响执行结果。

    魏婷婷认为,面对我国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呈现出的不适应、不衔接等问题,构建一个分层过滤、交互融合、便捷低廉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破解这一现实问题的重要思路。

    跨境贸易法庭

    突破时空限制

    ●跨境贸易法庭打破了从前涉外商事案件往往需要原告和被告双方到场的局面,只需通过网络与跨境贸易法庭连线,便能进行跨境纠纷维权,极大地减少了涉外商事案件的时空限制。

    ●跨境贸易法庭将选择可信赖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三种功能相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发挥在线审理、异步审理、智能审理等优势,突破跨境数字贸易案件的时间和空间障碍,高效公正作出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