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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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一剑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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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业态作品保护 破解著作权维权困局
十年磨一剑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灌云县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强化版权治理,优化版权生态”主题活动,执法人员进入全县各出版物市场,开展细致的检查,净化出版物市场。图为执法人员在一家书店检查。

    CNSPHOTO提供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领域出现诸多新变化。一方面,网络文学等一些新兴的文艺类型呈现大幅度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计算机作诗、网络虚拟偶像唱歌等作品大量涌现。如何加强对这些新业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怎样破解著作权维权“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现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作出了回应。

    本报记者 李海洋

    8月8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次审议。

    据悉,草案二审稿逐一回应“作品”定义等法治热点问题,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

    这是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正。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次提交审议,意味着酝酿了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迎来了关键的一步。

    我国对法律案和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实行“三审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

    如果按此立法程序,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次之后,即可交付表决。

    开门修法

    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正,其实早在十年前就启动了。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的修正工作。

    十年前即启动,缘何这次修法会经历如此漫长的酝酿过程?

    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获得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法是经过了11年的酝酿、起草、修改等,才最终得以出台的。

    颁行第11年即2001年,著作权法迎来第一次修正。这次修法作出了许多修改,包括细化了著作财产权的内容,新增了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扩大了表演权的内涵,以“广播权”替代“播放权”,引入汇编权,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汇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等。

    时隔九年后,2010年著作权法迎来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改只调整了两处内容:一处是修改了违禁作品的规定,另一处是增加了著作权登记的规定。

    第三次修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我国自身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自于国情的巨大变迁,来自于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这一点,成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不同于以往的鲜明特征,也让这次修法更平添了难度——如何平衡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如何兼具国际化与本土化,如何满足互联网时代新的发展诉求、在各项制度上取得新突破,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新课题,这势必引起社会更广泛关注,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此次修法周期更久。

    据悉,此次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开门修法”,其最初的速度并不慢,甚至算是快的,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委托三家学术机构分别起草三个专家建议稿,并于2012年初在其基础上仅用两个月就推出一份共8章88条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2年3月、2012年7月和2012年10月,国家版权局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第二稿和第三稿。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结果,凸显许多亟待立法平衡的问题:增加美术作品追溯权,拍卖公司反对;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和广播获酬权,广播电视台反对;电影作品增加作者权益,制片人反对;职务作品权益归属单位,记者反对……

    2017年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版权局提交的90条送审稿缩减到66条,并在相关领域定向征求意见。据公开报道显示,此后,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接连被纳入国务院2018年、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然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迟迟没有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指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工作历时较长的原因在于创造形态、作品传播方式、版权交易模式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新的技术背景和社会经济背景下的诸多诉求需要在修法过程中体现。

    修正作品定义

    今年4月26日,正值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酝酿了十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消息终于传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后,一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后,相关话题热度不减,社会关注度持续走高。

    社会各界的热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现有“作品”的定义能否准确涵盖智力成果的所有表现形式?其二,在当前著作权保护不力的状况下,规定“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是否适宜?其三,“载有节目的信号”能否作为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对象?

    此外,电影、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权益如何切分等问题也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针对一审稿引发热议的法治热点问题,比如,“作品”定义等,在8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中作了不同程度的回应。

    草案一审稿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有意见认为,这一定义未涵盖技术类作品,且口述作品等不一定需以有形形式复制。还有意见认为,随着文学艺术产业的不断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作品类型将不断出现,立法应当为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由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修改: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将“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并列举了作品的具体类型。

    这些具体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此次草案二审稿还有一个明显的变化:注重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衔接,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这一表述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草案一审稿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第五十条明确,若违反规定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任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意见认为,著作权领域的主要问题是对著作权保护不足,应坚持加强保护的立法导向,对著作权滥用的行为可通过民法典、反垄断法等法律进行规范;且“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的表述过于宽泛,不利于实践中操作执行。

    由此,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平衡保护著作权与公共利益,适度扩大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有关作品的范围。

    草案一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许可他人转播、录制、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有意见认为,“信号”是通信技术概念,而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应为广播、电视节目;另外,将广播组织权规定为“许可权”,容易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混淆或冲突。

    由此,草案二审稿将广播组织权恢复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禁止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上述行为;将“载有节目的信号”恢复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电视”。

    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还在于,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区分。草案一审稿将短视频等“视听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受到广泛欢迎。此次二审稿修改将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区分,对属于“其他视听作品”中的合作作品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引入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获得赔偿数额低是著作权领域的“老大难”问题。在解决著作权维权难方面,著作权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对侵权行为处罚偏轻的问题,修正案草案明确加大著作权执法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草案二审稿规定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对于赔偿金的计算,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还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二审稿第三条增加了著作权登记制度。业内专家认为,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难点和重点的关键是通过版权登记实现确权。草案二审稿第三条新增的规定,给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过,上述业内专家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的规定,应该进一步细化,可分成以下三个条款来说:一是前款规定的作品可以向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二是经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全国范围的登记;三是在登记文书上载明了登记事项,这是作品权属的初步证明,但有相关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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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大事记

    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1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工作正式启动。这是第一次在没有外部压力的背景下进行的修法。

    2020年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酝酿了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020年8月8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惩罚性赔偿

    化解维权难

    ●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对于赔偿金的计算,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