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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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中税费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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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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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中税费该由谁承担

    陈 杰

    近年来,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出现,“司法拍卖”这个渠道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并且参与,一时间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红话题。但是,网络司法拍卖仍有许多方面未来得及完善,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不动产的处置方面,税费承担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都存在争议。

    关于这个争议,笔者利用自身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基于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方法论出发,试从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建议。

    首先,关于立法方面。

    对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除了规定正常缴纳外,可增设有条件地全部免除、部分免除和缓缴,具体适用哪一种规则要根据拍卖所得款项是否大于债权数额以及转让人(即债务人)的承担能力来决定。

    如果拍卖所得款项远大于债权,那么税费自然由转让人足额承担。如果拍卖所得款项仅仅大于债权且无法缴纳全部税费,则对转让人日后的支付能力进行评估,并以此决定部分免除或缓缴。

    如果拍卖所得款项小于或等于债权数额,也是对转让人日后的支付能力进行评估,并以此决定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或缓缴。

    其次,关于执法方面。

    作为执法机关的税务部门,应贯彻落实税收法律的各项规定,连同司法部门一起全力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做到细致审查全部免除、部分免除或缓缴税费的资格,公正评估支付能力,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跟踪等等,杜绝税收漏洞的存在。

    最后,关于司法方面。

    鉴于现阶段的争议都产生在司法拍卖环节,而且从根源上解决立法问题是一项浩大持久的工程,基于此进行的执法活动也随之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所以笔者根据以往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出以下三项建议:

    第一,在拍卖公告中采用颜色鲜明且加大加粗的字体来对税费承担条款进行说明,并且在显眼的位置重复数遍,目的是让参与竞拍者都明确获悉。

    第二,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拍卖公告应对税费的承担适用统一标准,做到司法拍卖上的“同案同判”,防止地区之间的标准不同造成意见冲突。

    第三,挑选一些关于约定税费承担条款有效的代表案例进行推送,在普法的同时推动立法与执法上的进步。

    (作者单位: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