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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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作虚伪供述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如何厘清
荒唐司法鉴定背后暗藏三大惯用手法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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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业务范围鉴定 转包第三方鉴定 客观事实虚假鉴定
荒唐司法鉴定背后暗藏三大惯用手法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工作者遇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首先,应看鉴定机构是否超业务范围鉴定;其次,看是否存在转包;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看鉴定结果是否有悖生活逻辑,是否存在“移花接木”混淆视听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在鉴定机构选择上,如果违背“就近、属地”原则,往往也会有猫腻。

    赵祖国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公检法办案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证据,绝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都是尊重客观实际,依法进行检测鉴定,但也有个别司法鉴定机构为牟取不当利益,在做鉴定报告时弄虚作假。本文以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一份被法院“打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样本,探讨个别不法司法鉴定机构在做司法鉴定意见时惯用的三大作弊“伎俩”。

    基本案情

    案例事实来源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行初27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初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行终950判决书》(以下简称终判决书)及相关媒体报道。

    2018年9月1日22时31分,30岁青年黄某某与朋友相约到福建省南安市某俱乐部喝啤酒。22时47分出现呕吐手指僵硬情况,当晚23时许死亡。公安机关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所对死者黄某某部分血液进行检测,检测出死者黄某某血液中甲基苯丙胺(冰毒)含量60.3ng/ml,氯胺酮(K粉)含量4.2ng/ml。公安机关又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黄某某及同时进入KTV包间的所有人员毛发进行检测(人一旦吸毒会在毛发长期留存),均未检测出毒品。这一结果说明死者黄某某以前未吸过毒。通过以上检测结果还可以看出,死者黄某某有可能死于对毒品过敏反应,黄某某非正常死亡背后或隐藏着重大毒品犯罪。公安机关又委托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黄某某死亡原因是否毒品造成做进一步鉴定,该机构作出的《湖北某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病鉴字F-302号)》(以下简称湖北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认为,死者死于基因突变对酒精产生过敏反应。公安机关依据湖北某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了“没有刑事犯罪,不予立案”的决定。

    死者父亲黄某文向武汉市司法局投诉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弄虚作假,涉嫌包庇毒品犯罪”“超范围检测”“非法转包”等违法鉴定。武汉市司法局作出了《关于黄某文投诉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武司鉴回【2019】15号)》称:“关于‘故意作虚假鉴定’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我局对被投诉人(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不作处理……”死者父亲黄某文又向湖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司法厅作出了(鄂司复决字【2019】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武汉市司法局作出的对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不作处理的回复。死者父亲黄某文起诉到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行初27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武汉市司法局和湖北省司法厅的回复,责成武汉市司法局对死者家属重新出具回复意见。武汉市司法局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行终950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目前两份判决书已经生效。本文之所以选此案例,主要原因是此案例凸显了我国鉴定机构暴露的问题。以下为笔者对此案例的看法:

    律师评析

    案例鉴定机构涉嫌超业务范围鉴定

    可以说,只要是挂牌的鉴定机构,其手续应该都是齐全的,但司法许可证严格规定了业务范围。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和“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二款也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个别鉴定机构为了挣钱,往往超范围检测,瞒天过海。这是个别鉴定机构做鉴定时惯用的做法。

    在本文选取的案例中,初判决书33-34页载明:“本院认为……对死者再行毒化检验……是本次鉴定的关键所在。第三人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不具备毒品检验的情况下……”终判决书第15页载明:“本院认为……因鉴定需要,还要进行毒化(含毒品)检验,由于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毒品检验资质……”

    由此可见,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毒品检验资质,涉嫌超范围承接检测项目。这也是个别不法司法鉴定机构惯用的做法。作为司法人员,首先应看看鉴定报告出具机构的鉴定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如果是超业务范围鉴定,属于违法鉴定,鉴定报告的结论就是无效的。

    案例鉴定机构涉嫌转包 

    有个别鉴定机构,为利益所驱使,明明知道自己没有某项鉴定资质,但仍然接下来,把项目转包给第三方鉴定。这也是个别鉴定机构惯用手法之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和技术鉴定能力的项目,不得转包。”

    在上述案例中,初判决书第34页载明:“本院认为……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不具备毒品检验的情况下……将常见毒药毒物筛查及酒精含量检测交与第三人某医大鉴定中心……”终判决书第14-15页载明:“本院认为……由于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毒品检验资质……确认选择某医大鉴定中心进行毒化含毒品检验……遂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常规毒物筛查(毒品含量)及酒精检测事项与某医大鉴定中心签订法医毒物鉴定委托书,湖北某司法鉴定意见书亦将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毒鉴字第3779号》)作为资料进行摘要及参考……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不仅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还作为常规毒物筛查(毒品含量)及酒精检测事项的委托人,承担了相关检材的提取、保存及移送工作……”

    通过以上两起生效的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可看出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转包行为。

    本文选取的案例中,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也让人匪夷所思。《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20日发表文章《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完善》指出,鉴定机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鉴定成本,尽可能采用属地原则、就近原则,采取“协商选择+随机摇珠”的方式确定,这其实也是司法鉴定活动中的通常做法,而本案事发地在福建省,却选择了湖北省没有毒品鉴定资质的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通过本文的案例可以得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存在转包现象,或违背“属地、就近”原则选择鉴定机构,背后就可能藏有猫腻。

    案例鉴定机构涉嫌违背客观事实做虚假鉴定 

    该案例中,初判决书第34页载明:“本院认为,在已有鉴定意见显示死者血样检出毒品的情况下,对死者再进行毒化检验以确定其死亡是否与毒品有关,是本次鉴定的关键所在……”

    据相关媒体《司法鉴定居然能让死者从福建到湖北看门诊测心电》的报道内容,案例中的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到公安局机关的委托后,摘取了死者的脑、心、肺、肝、脾、肾、胰、胃等器官进行检验鉴定。但该鉴定中心避开毒品检测,对死者进行基因检测,甚至还调出了已经死去3个月的死者从福建跑到湖北看门诊测心电的报告单,作为支持其鉴定结论的证据(庭审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再综合同样不具备体内毒品检测资质的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偏概全的检测报告,作出了湖北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认为,死者黄某某符合在携带SCN5A基因c.4171T>C杂合突变及生前乙醇摄入的基础上,因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及心传导系统病变致急性心电功能紊乱而死亡。通俗的说法就是,死者的基因对酒精过敏致其死亡。

    这一结果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质疑,《司法鉴定居然能让死者从福建到湖北看门诊测心电》一文还引用北京某科技中心为此作出的专家意见书指出:“心率失常性右心室心肌病及心传导性系统病变致心急性功能紊乱而死亡,是基于心电图检查对心脏病患者症状体征的表述,不能定位死亡原因的依据。”也就是说,“心电功能紊乱”是基于心电图检查对心脏病患者心脏电生理的表述,法医病理学检验无法看到死者心电图,就无法得出“心电功能紊乱”的鉴定结果。

    通过媒体的报道,湖北某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嫌“移花接木,混淆视听”。这类作弊比较难以识别,大多需要专业机构才能辨别出来。但只要细心,就能从某些不符合生活逻辑的地方发现端倪。如乙醇(酒精)致心律失常死亡严重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如果死者黄某某死于对酒精过敏,除非死者生前从未饮过酒。

    总之,在司法活动中,当司法工作者遇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首先,应看鉴定机构是否超业务范围鉴定;其次,看是否存在转包;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看鉴定结果是否有悖生活逻辑,是否存在“移花接木”混淆视听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在鉴定机构选择上,如果违背“就近、属地”原则,往往也会有猫腻。

    弄虚作假的事,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尾巴。这里也衷心希望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应以此案例为戒,尊重客观实际,客观公正合法检测鉴定。(作者单位: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