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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认定情形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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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规定严重后果情形 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最高法明确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认定情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了解,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情形

    据悉,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突破。而一段时间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2014年7月,最高法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被纠正及获得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表示,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的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制定了该解释。

    解释遵循依法赔偿、规范裁量及合理衡平原则,严格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其适用条件,力求在让权利保护的法律红利得到充分释放的同时,恪守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在归纳法官综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损状况、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员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外,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解释在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同时,还兼顾了同一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个体差异情况。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统筹兼顾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参考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职业和影响范围等诸多因素,力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更为合理衡平。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以及其他条款。

    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还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还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考虑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以及国家赔偿责任承担具有的特殊性,解释中确定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同时,规定审查处理其他相关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参照解释规定。

    认定后果特别严重情况

    解释规定,具有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至于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无论是在民事侵权,还是在国家赔偿领域,都是公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难点问题。此前在学术界或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设定若干主观考量因素的办法,来衡量个案中的精神损害程度或者说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如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等情节,以及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等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表示,解释在规定以上主观考量因素的同时,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结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实践、社会公众对于法定侵权情形所致后果的普遍认知,首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情形予以列举,力求指引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断。(韩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