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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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对死刑案件被告人量刑的法律考量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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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一场血案
自首情节对死刑案件被告人量刑的法律考量

    对有自首情节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除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薄金栋    

    基本案情

    H省X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杜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慎用死刑。

    H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李建芳于2016年相识,后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并育有一女。2019年2月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杜某某殴打了李建芳,此后李建芳带女儿搬到其父母家居住。2020年6月6日,因杜某某得知李建芳将其女儿的户口从杜某某的老家陕西省迁至河南省延津县,引起杜某某不满,产生了杀害李建芳的念头,遂购买一把尖刀伺机作案。当天11时,杜某某驾驶摩托车尾随下班后的李建芳至延津县胜利路大润发超市门口,杜某某使用尖刀朝被害人李建芳的腹部、颈部进行捅刺,致使李建芳当场死亡。作案后,杜某某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城管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H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杜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栾某某、杜某某经济损失34152.5元。三、犯罪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检察院不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栾某某、杜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均不上诉。H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判理由

    H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杜某某当众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杜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杜某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注解

    其一,死刑政策把握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我国对死刑政策的基本态度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少杀、慎杀”。如何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针对每个具体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把握案件性质。针对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被告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例如暴恐杀人、伤害,黑社会性质组织杀人、伤害,劫持航空器、绑架、抢劫致人死亡、重伤等案件,应当作为刑事审判中严惩的重点,坚决体现从严惩处精神,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该适用死刑的决不手软。而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若非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案件、被告人激情犯罪案件,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案件,应当对被告人从宽惩处。

    二是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会在犯罪情节中有所体现。犯罪情节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是量刑时适用刑罚的基础,法律一般不做明确规定,但其无疑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仔细甄别区分,以准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犯罪动机,有的是极端仇视社会,为报复社会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犯罪动机卑劣;有的则属出于义愤的激情犯罪,被逼不得已而为之。对于犯罪手段,有的特别残忍,比如采取凌迟、火烧、泼硫酸等方法对被害人实施加害。对于犯罪对象,有的针对农村留守妇女、未成年人等。对于犯罪场所,有的在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公然对被害人实施加害,造成群体性恐惧。对于犯罪后果,也有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几个档次。在故意杀人等案件中,一般以死亡一人为后果严重,死亡两人以上为后果特别严重。对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对象特殊、当众实施、后果严重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在量刑上体现从重。

    三是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认识和态度。精心策划、长时间准备的被告人,一般比临时起意、激情犯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对犯罪后拒不认罪、悔罪的,甚至仍扬言报复的被告人,就比全面认罪、真诚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真诚道歉和赔偿寻求谅解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大。

    所谓人身危险性也即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可以从前科情况、平时表现和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判断。比如累犯一般就比初犯、偶犯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大;横行乡里、经常为非作恶的被告人一般比平时奉公守法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大。对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被告人,量刑时要从严惩处。

    四是充分考虑群众的感情和接受度。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不但因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办案不仅要严格依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还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群众特别是案发地干部群众的感情和接受度。特别是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可以通过到案发地走访的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对干部群众一致认为被告人罪行严重,呼吁重判的;或者干部群众一致反映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建议从宽处罚的,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群众的感情和接受度,也是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的体现。只有赢得群众的接受、支持,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其二,对自首的被告人是否从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幅度的法律考量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从法律规定看,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首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自首从宽处罚的制度设计,原因有两个方面:体现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态度;节约抓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对自首的被告人是否从宽,从宽时是适用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做明确规定。对此,应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自首的质量进行把握。

    自首的质量,应从投案的动机和自愿程度、投案的时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程度、罪行轻重、悔罪表现等方面考察,在从宽处罚的幅度上也应当区别对待。从动机和自愿程度来说,规避法律制裁的投案和走投无路的投案比真心悔过、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投案,在从宽处罚幅度上要区别对待。从投案时间来说,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未被发现时投案要比犯罪事实和被告人已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投案,在从宽处罚幅度上要区别对待。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程度来说,如实全面交代自己包括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与仅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部分主要犯罪事实的,在从宽处罚幅度上要区别对待。从罪行轻重方面来说,罪行特别严重的被告人和一般被告人,在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上应当区别对待。从悔罪表现方面来说,自首后真心悔罪、对被害人作出赔偿以寻求谅解的被告人,相比自首后拒不悔罪、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在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上应当区别对待。

    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在死刑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上文分析,被告人罪行轻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一般体现为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犯罪后果是否特别严重。对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其三,对杜某某的量刑考量

    本案中,杜某某既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又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杜某某光天化日在城市商场附近众目睽睽之下持刀加害被害人导致其颈内静脉离断、食管离断、气管离断,肝脏破裂、肺脏破裂,犯罪手段残忍,对在场群众造成心理阴影,社会影响恶劣,这是应对其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时,本案因迁移孩子户口引发,可归结为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杜某某又有自首情节。从杜某某作案的对象来看,其不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自首系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全面供述自己罪行,表明其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的自愿程度比较高,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并非极大。在二审期间,杜某某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杜某某的犯罪行为虽不谅解,但反映了对杜某某对其造成危害后果寻求修复的态度,对社会关系的修复起到积极作用。故杜某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通过改造加以消除,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杜某某虽不上诉,H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杜某某的罪行和社会危害程度、可改造程度,不同意判处杜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