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
2024年06月14日
第07版: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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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完善破产管理人考评机制
健全管理人执业监管体系

  本报记者 张仲超

  为推进上海市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人考核评价机制,健全管理人执业监督管理体系,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协商研究,结合上海工作实际,《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发布施行。

  根据办法,在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及自然人管理人参加考核。由上海市高院和上海市司法局成立联合考核小组共同开展考核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管理人依法忠实勤勉履职。采取每两年定期考核方式,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名册和等级升降评定挂钩。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人执业表现、管理人队伍建设、执业能力建设等,分别占比60%、30%和10%。其中管理人执业表现由个案履职评价50%、破产受理法院综合评价5%、管理人协会评价5%组成。破产受理法院建立管理人办理破产个案履职评价机制,上海市高院统一评价标准,个案履职评价按百分制计分,每半年汇总一次,并报上海市高院。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终结前应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履职报告,并接受质询。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结合管理人履职报告对管理人忠实勤勉、廉洁合规、办理质效、作风态度等表现作出评估。管理人履职报告是个案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强对大标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的监督,强化监管措施建立由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机制,对管理人个案履职中资产清收、保管、处置、费用支出等经济事项进行会计审核。审计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债务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破产案件,原则上应当对管理人履职实施第三方审计,债权人会议决定不审计的除外。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不限于以上大标的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管理人履职进行第三方审计。

  另外,根据办法,对于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管理人考核应当评定为不合格,并作除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公安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侵占或挪用债务人财产、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或投资价款的;利用管理人身份进行利益输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隐瞒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应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帮助破产企业虚假破产、逃避债务或故意确认虚假债权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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