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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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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职能 提高监督精准度 规范民事执行活动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共包括三起案件,分别为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8号)、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9号)、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介绍,该批指导性案例重点关注实践中的常见高发法律适用问题和违法执行问题。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加强执行监督工作

    “民事执行监督以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并由‘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冯小光表示,“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注重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据了解,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但是,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存在配套规定不足、监督质效不高、各地工作不平衡、人员力量与监督职能不匹配等问题。

    冯小光介绍,此次制发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在于:首先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提供办案指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起步较晚,案件大量分布在基层,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配备和队伍专业化建设都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但缺少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问题的具体规定。2016年的“两高”会签文件虽然进一步明确了监督实践中的基本问题,然而,相较于日益丰富的司法实践需求,民事执行监督仍然面临规范缺失和滞后的制度困境。通过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旨在促进对法律适用、监督理念和司法政策的进一步厘清,将积累的成功经验予以推广,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其次是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在监督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同时增强社会认知度。总体来说,民事执行监督虽然在案件数量上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但是监督质效不高,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较少。本次制发指导性案例,共有106件案例入围备选,通过层层筛选、多方征求意见,高检院最终选择了3件违法情形突出、监督效果良好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通过梳理总结相关检察院在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上作出的努力,督促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对符合依职权监督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提升监督广度;对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分析研判,积极提出类案监督意见或工作建议,夯实监督深度。

    夫妻共同债务案

    需重视平等保护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介绍,该批指导性案例重点关注实践中的常见高发法律适用问题和违法执行问题。比如,检例第108号涉及对“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与“反担保”、“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区分认定;检例第109号主要涉及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及相应违法情形的监督;检例第110号则是重申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按照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和程序。 

    在该批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不仅制发检察建议,还积极跟进关注检察建议采纳、违法行为纠正、当事人程序及实体权利保护的后续情况,民事检察监督实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对于在检例108号案例和检例110号案例中的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的做法,冯小光表示,针对部分检察建议未能及时得到回复、未被采纳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跟进监督。

    冯小光表示,通过制发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各地准确理解把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指导各地准确理解把握涉及执行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导各地重视和把握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的平等保护;指导各地正确理解把握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指导各地把握线索来源与监督履职的关系及指导各地切实关注检察建议的采纳和回复情况,依法做好跟进监督。

    若法院存在违法情形

    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冯小光称,申请时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了监督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除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外,检察机关也将不予受理。

    (韩湘子)